重庆理工大学本科实验教学管理规定
(2017年3月修订)
(重理工学〔2017〕18号)
实验教学是高等学校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加强本科实验教学管理,保证本科实验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一、严格执行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
(一)课内实验的学时数和开课学期应在人才培养方案中列出,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还应明确实验课程名称、开课时数及课程学分。实验教学课程设置和实验项目、内容、要求、时数的确定,应严格按照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执行。
(二)实验教学大纲的内容一般应包括:
1、阐明本实验课在专业人才培养中的地位和作用;
2、规定本实验课讲授的基本理论和知识;
3、规定本实验课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4、本实验课程实验项目的设置及学时分配,以及每个实验项目应达到的教学要求和具体规定。
(三)精选实验项目和实验内容:
1、要服从培养目标的总要求,对过去传统型实验项目应进行认真的筛选和更新;
2、要注意培养学生实验操作能力,自学能力,独立观察、分析、处理问题的能力以及一定的发明创造和科学研究的能力;
3、要循序渐进,基础课、技术基础课多安排基本的训练和必要的理论验证;专业课则应注意从验证理论到应用理论和所学的基本技能,多安排综合型、设计型实验项目;
4、要注意课程之间的相互衔接和相互配合;
5、要因材施教,有必做实验,也有选做实验;
6、要有先进性,除必要的经典型实验项目外,其余所选实验项目从内容要求到实验方法和设备配置都应力求反映现代科技水平。特别是专业课应多选择具有反映本专业特色的实验项目,将科研成果引入实验教学。
(四)实验室根据教务处下达的教学任务书按学期安排好实验教学工作,根据实验教学设备合理分组,排出实验课表。实验室要严格按实验课表执行,因特殊原因(如停电、设备故障等)需调课,实验室应将调课原因和调课时间书面报告学院主管教学负责人和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调课。
(五)设实验课应有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等教学资料,同时要有主要实验仪器设备使用说明书或操作规程。
(六)实验教学大纲应根据人才培养方案修订,确保实验课程内容及项目与实验教学大纲相一致。实验教学大纲的制定(修订)由学院、实验室(中心)组织人员拟定(修订),并组织专家论证,经系主任和学院主管实验教学院领导审核签字后执行。
二、实验教师职责
(一)实验教师应按实验课表提前做好开课准备,坚持按课表开课。开课前,实验教师应按教学要求预做实验,对实验的全过程做到心中有数。认真做好仪器设备、工具材料等准备工作,以保证实验的顺利开出。凡初次指导实验的青年教师(含硕士生和实验技术人员)必须试讲,经学院审核或实验室主任认可后,方可单独指导实验。
(二)实验课开始时,指导教师要认真做好对学生的考勤记录,布置和检查学生课前预习。实验时应严格要求学生遵守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做好实验记录和实验报告。上课时间,指导教师不得做与上课内容无关的事,不得提前下课。课后要认真批改实验报告,对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令其重做。课程结束后应严格考核,认真、公正、合理评定学生成绩。
(三)实验教师应积极研究实验教学方法,合理安排实验内容,注意培养学生独立完成实验的能力。与时俱进,改进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更新陈旧落后的实验内容,让学生在实验中尽可能采用现代化测试手段和利用计算机进行实验统计分析的训练。在有限的实验课时内获得较多的实验知识、技能和动手能力,有条件的实验室应多开实验选修项目。
三、实验教学的组织实施
(一)课前准备
1、实验教学文件(包括实验大纲、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实验仪器设备使用说明和操作规程等)是教师和学生进行实验教学的必要条件。没有实验教材或指导书的课程、不得进行实验教学。对每个实验项目,实验教师和实验人员要预做。初次担任实验课主讲的教师要进行试讲。
2、学生第一次上实验,应由实验教师负责宣讲《学生实验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及注意事项,对学生进行安全、纪律教育。
(二)进行实验
1、清点学生人数,凡无故不上实验课或迟到十分钟以上者,以旷课论处;缺做实验的学生必须补做,否则,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
2、指导教师必须向学生扼要讲明与本次实验有关的理论知识、实验方法、操作规程,讲授中应贯彻少而精的原则,以便让学生有较多的时间动手操作。
3、学生要认真操作,做好实验记录;实验结束,指导教师要对学生的实验结果审核并签字,有错误的要重做;学生要按规定清理场地,检查仪器设备状态,经指导教师同意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4、实验过程中,对违反操作规程或不听指导的学生,指导教师有权停止其实验。对造成事故者,或不按规定操作,损坏仪器设备、丢失工具者,应追究其责任,并严格按学校相关文件处理。
5、公共基础实验每组1-2人,每批一般不应少于15人,1个班最多2批。专业实验仪器设备台套数不足时,每组人数不应少于6人,1个班原则上不超过4批。
(三)撰写实验报告
1、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独立完成实验报告,实验报告内容应完整,计算分析严密,测试结果及数据处理正确,书写整洁。
2、指导教师对学生的实验报告要认真批改,不合格者,要求学生重做实验或重写报告。
3、学生实验报告应妥善保存,一般要求保存至学生毕业后三年。
(四)实验考核
1、单独设置的实验课,可单独考试,但应注重考查学生学习的全过程,期末实际操作考核和平时实验成绩相结合进行计分。
2、附属于理论课的实验课,可根据实验学时在课程总学时数中所占比例(一般不超过30%),计入课程总成绩,或由实验课指导教师与理论课主讲教师共商解决。实验成绩不及格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理论课考试。
3、实验课不及格者应重新学习,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实验教学质量监控
教务处、各学院和教学督导团组织实施实验教学质量监控,评价指标由学校统一设计。评价既可按实验课程进行,也可按实验项目实施。
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