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理工大学教室使用管理办法
(重理工发〔2019〕7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室是进行教学活动的主要场所,是学校重要的教学资源。为确保正常的教学秩序,营造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教室是指学校花溪校区、两江校区实施教学及与之相关活动的场所,按使用功能划分为普通教室、多媒体教室、计算机机房、语言实验室、案例讨论室、体育教学场所及其他专用教室等。
第三条 教室属于学校固定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教室用途的变更须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分管国有资产工作的校领导批准。
第二章 教室的调度
第四条 教务处负责全校教室的统一使用调度。教室的调度坚持教学第一、服务本校师生的原则,优先满足本科教学和研究生教学的需要。未经许可,对于课表已排定的教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调动。
第五条 为提高管理和服务效率,两江校区教室(除汇文楼外)由两江校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日常使用管理;两江校区汇文楼教室由两江国际学院负责日常使用管理;MBA教育中心的教室由MBA教育中心负责日常使用管理;根据研究生教育需要,学校指定部分教室由研究生院负责日常使用管理;在学校教室资源允许的前提下,主要考虑本科生升学考试复习需要,指定部分教室作为考研自习室,由相关学院负责日常使用管理。
第六条 全校举行重大教学活动或有重要工作安排时,教务处有权统筹调度全校教室资源,包括第五条中由相关部门负责日常使用管理的教室。
第七条 教师在提交课程安排申请时,可向开课单位提出教室类型需求,由开课单位汇总后,提交教室日常使用管理部门进行统筹安排。
第八条 除教务处统一组织的考试外,其他各类考试所需教室,由考试组织单位提前20个工作日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需附相关文件及材料),经教务处审批后统筹安排,并发布教室调用公告。
第九条 使用标准化考场进行考试的,考试组织单位须提前5个工作日向保卫处提出考试安全申报。
第十条 本科生班级举行的班、团会以及学生活动所需教室,由学生处或团委审核通过后,报教务处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 其他情况借用教室,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因调课、补课、学生活动、学术讲座(人文社科类讲座除外)等原因借用教室的,可通过校园网预约教室流程申请教室;或填写《重庆理工大学教学活动借用教室申请表》,经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教室日常使用管理部门备案后安排教室。
(二)因举办人文社科类讲座要借用教室的,须填写《重庆理工大学非教学活动借用教室申请表》,并同时提供宣传部审批同意的《重庆理工大学人文社科活动审批表》原件,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教室日常使用管理部门备案后安排教室。
(三)因举办收费性质培训班、讲座报告等需要使用教室的,须填写《重庆理工大学非教学活动借用教室申请表》,向教室日常使用管理部门咨询教室资源情况后,按照学校相关部门规定的教室租金收费标准向学校财务部门办理租金缴纳手续后,再由教室日常使用管理部门落实教室。
(四)校外合作单位需要借用教室的,由合作协议规定的校内单位提出申请,填写《重庆理工大学非教学活动借用教室申请表》,协助其向教室日常使用管理部门办理借用手续。
第十二条 非教学活动需要使用教室的,应以不影响正常的教学和工作为前提。非教学活动一般安排在晚上、法定节假日使用教室。
第十三条 未经教务处或其他教室日常使用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教室管理人员不得私自借出教室。任何校内外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使用教室。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三章 教室使用要求
第十四条 教室只能用于正常教学和经批准的指定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教室用途或用于下列活动:
(一)违背国家宪法和四项基本原则的活动;
(二)危害国家统一、安全和利益、泄露国家机密的活动;
(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活动;
(四)宗教活动;
(五)宣传暴恐、邪教、淫秽、迷信以及其他损害社会公德的活动;
(六)未经批准的商业宣传、讲座、培训等;
(七)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禁止的其他活动;
(八)其他不符合教室功能定位开展的活动。
违反上述规定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借用人及其所在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进入教学楼的人员应自觉保持安静、整洁。不得吸烟、随地吐痰、大声喧哗、乱写乱画、随意张贴、乱扔废弃物等;不得组织舞会、晚会、聚餐等活动。
第十六条 进入教学楼的人员应自觉维护消防安全。严禁私自移动或损坏消防器材及消防标志;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入教学楼;严禁在教学楼走道或教室内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私拉、私接电源插座和电线。
第十七条 教室使用者应自觉爱护教室内的公共设施。任何人不得随意将教室内的桌椅、电脑、多媒体设施等移出室外、故意损坏或挪作他用。因特殊情况需借用教室内设备的,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的前提下,须经教室日常使用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借用手续。
第十八条 教室是学校教学公共资源。任何人不得长期占用座位或私下交易座位;不得反锁考研自习室或其他教室门。离开教室时,应将个人物品带走,学校不承担保管责任。最后离开者应自觉关闭电灯、风扇、空调等电源和门窗。
第十九条 教室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将设备及环境复原,归还钥匙、控制卡、无线话筒以及其他借用的教室内设备。同时,清理干净张贴的标语、废弃物品等。
第二十条 使用人发现教室内桌椅、门窗或设备损坏或出现故障时,应及时向学校负责维修或设备管理的相关职能部门反映;或通过教室日常使用管理部门向学校负责维修或设备管理的相关职能部门反映,以便及时维修。
第二十一条 教室日常使用管理部门负责教室管理的工作人员应经常巡查教室,确保教室的正常使用和教学活动的顺利开展。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对学校教职工或学生发生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学校其他教职工或学生有权制止并向教室管理部门、教室日常使用管理部门或其本人所在单位反映,给予批评教育。造成损失的,学校将责令赔偿,并按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校外人员违规使用教室或在借用教室中发生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学校教职工和学生均有权制止并向教室管理部门、教室日常使用管理部门反映。学校教室管理部门、教室日常使用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停止使用,并移交保卫处处理。
第二十四条 教室日常使用管理部门应自觉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切实履行好所辖教室的日常管理职责。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