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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理工大学本科教材选用管理办法》(重理工发〔2020〕75号)

  • 时间:2020-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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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理工大学本科教材选用管理办法

(重理工发〔20207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普通高等学校教材选用的若干意见,全面加强学校教材选用管理,切实提高教材选用水平,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教材〔2019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教材是指供学校使用的教学用书,以及作为教材内容组成部分的教学材料(如教材的配套音视频资源、图册等)。

第三条 选用教材必须体现党和国家意志,体现党和国家对教育的基本要求,体现国家和民族基本价值观,体现人类文化知识积累和创新成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校本科教材选用实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开课单位(指学院、部、中心等,下同)三级管理。

第五条 学校成立本科教材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负责指导和统筹全校本科教材选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分管本科教学工作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党委宣传部、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本科教材选用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党委宣传部、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人以及学校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专家组成,必要时可邀请相关学科专家。

第七条 开课单位是本科教材选用工作责任主体。

第三章 教材选用

第八条 教材选用必须遵循凡选必审、质量第一、适宜教学、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 教材选用的基本要求

(一)选用教材必须经过本办法规定程序审核。对同一课程的不同版本教材要进行对比、论证和分析,从多种版本中选择教材。

(二)优先选用国家和省部级规划教材、精品教材及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的优秀教材。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按照上级要求统一使用。

(三)必须符合学校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要求,符合教学规律和认知规律,便于课堂教学,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四)必须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把握正确的政治导向。政治立场和价值导向有问题的,内容陈旧、低水平重复、简单拼凑的教材,不得选用。

(五)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肃选用纪律和程序,严禁违规操作。

(六)应当按教学大纲要求统一选用教材,并保持相对稳定。如需更换,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审批后使用,并同步更改教学大纲中的教材要求。

第十条 教材选用程序

(一)课程组初审。课程负责人召集课程组全体教师会议(实到人数超过全体教师的三分之二为有效),对主讲教师提出的备选教材在通读的基础上进行初审,重点审查教材内容的科学性、先进性和适用性,经课程组应到全体教师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后,在《重庆理工大学本科教材选用审查表》(见附件1)中填写初审意见,将其与备选教材一并交所在系(教研室)。

(二)开课系(教研室)审查。开课系(教研室)负责人召集本系(室)骨干教师(一般指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副教授、教授),必要时可以邀请行业企业、科研机构的相关专家,对课程组提出的备选教材,在通读的基础上提出审读意见,严把教材选用的学术关。

(三)开课单位复审。开课单位学术分委员会或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对备选教材进行复审;开课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对备选教材的选用程序是否恰当进行复核,并重点审查教材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把好政治关。

(四)网上公示。由开课单位在本单位网站或校园网上对复审同意的备选教材基本信息(含课程名称、备选教材名称、主编、出版社及出版时间等信息)公示5个工作日,并将网上公示截图保存。

(五)审核备案。开课单位对备选教材基本信息公示无异议后,应及时将拟选用教材信息汇总表(含电子版)及《重庆理工大学本科教材选用审查表》、网上公示截图一并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对拟选用的哲学社会科学教材,还须由学校党委授权党委宣传部进行政治把关;对拟选用的境外出版教材,由教务处提交学校本科教材选用专家组审查。

第十一条 选用教材一旦确定,应写入课程教学大纲,并保持相对稳定,不宜频繁更换。

因教学计划调整、课程变动和教学内容更新,已选用的教材不再适应课程教学需要时,开课单位应按照上述教材选用程序进行重新论证后,及时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 未经上述教材选用程序审批同意的备选教材,不得进入教材预订工作环节。

第四章 教材预订

第十三条 每学期期中,教务处启动下一学期教材预订工作。

第十四条 各开课单位应根据下学期教学计划、开课计划以及课程教学大纲中对教材的规定要求,统计下学期预订教材,填写《本科教材选用审核及预订情况统计表》。如果要更换教材,须按第三章规定程序提前完成教材的选用审批。

第十五条 教务处对开课单位提出的预订教材进行审核。对未经教材选用审批同意的教材,责成开课单位更改。

第十六条 为保证教学质量,各开课单位和任课教师要及时将课程教材选用情况通知到学生,要引导学生购买正版教材。学生按自愿原则购买教材,可由学校代为预订,也可由学生自行购买。

第十七条 教师用书由学校统一订购。本着节俭原则,同一门课程,如未更换教材,建议教师使用原有的旧教材。如为初次使用,可多订一本给开课单位留存。

第十八条 订购的学生教材以班级为单位前往教务处指定地点购买。教师用书由开课单位指定专人于开课前一周到教务处指定地点统一领取。

第十九条 开课单位要借教材预订审核机会,建立完备的教材档案,全面掌握所有开设课程的教材使用情况,做好教材的归档。

第五章 检查监督

第二十条 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负责对全校本科教材选用情况及使用效果进行检查监督。开课单位教学督导组织负责对本单位教材选用情况及使用效果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十一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教材须停止使用,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学校将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违规行为,并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对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列入负面清单,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教材内容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存在问题。

(二)教材内容出现严重科学性错误。

(三)教材所含链接内容存在问题,产生严重后果。

(四)盗版盗印教材。

(五)违规编写出版国家统编教材及其他公共基础必修课程教材。

(六)用不正当手段严重影响教材审核、选用工作。

(七)未按规定程序选用,选用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教材。

(八)在教材中擅自使用国家规划教材标识,或使用可能误导高校教材选用的相似标识及表述,如标注主体或范围不明确的“规划教材”“示范教材”等字样,或擅自标注“全国”“国家”等字样。

(九)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教材发行工作中私自出售教材。如有发生,视情节及影响程度按照教学事故处理,必要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作为教材使用的讲义和教案、教学参考书、数字教材参照本办法管理。

选用境外教材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此前规章制度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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