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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理工大学大类招生专业分流管理办法》(重理工发〔2019〕60号)

  • 时间:2019-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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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理工大学大类招生专业分流管理办法

重理工发〔20196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专业内涵建设与结构优化,规范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激发学生学习的主观能动性,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类招生专业分流指经学校审核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同意,按专业大类进行招生,进校后经过一段时间宽口径培养后,再按专业对学生进行分流。我校大类招生专业可在第一学期或第二学期结束时进行专业分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科大类招生专业录取的学生。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校成立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校领导小组”),由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教务处、招生就业处、学生处等部门负责人和相关学院院长组成,主要负责统筹安排、协调各学院专业分流工作,审核各学院专业分流方案,审核并公布专业分流学生名单;监控分流工作的实施过程。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务处负责学籍管理的部门,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监察处负责对分流过程进行监督。

第五条 各学院负责制订本学院专业分流工作方案,对新生进行“专业分流”为主题的入学教育,公开并宣传分流工作方案;确定专业分流学生名单;负责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充分了解学生关于专业分流的思想动态及意愿,及时化解学生的不良情绪,负责接受并处理学生申诉。

第三章 分流原则

第六条 社会需求与学生志向相结合的原则。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和学生发展的志向,合理设置专业,鼓励学生自主选择专业,提高学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提高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

第七条 学生个性发展与学校专业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在尊重学生个性发展的同时,考虑学校专业结构布局的合理性,提高教育资源的利用率。

第八条 学院自主分流和学校宏观调控相结合的原则。学院是大类招生专业分流的主体;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要求及学校实际,统筹指导专业分流工作。

第九条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加强分流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各学院要通过校园网上的本院网页公开或公示本院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方案、分流专业指标、专业分流学生名单,自觉接受师生及社会监督,确保专业分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 分流依据

第十条 专业分流计划。各学院根据当年大类招生实际录取报到人数,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各专业办学条件等因素,确定各专业分流计划,经学校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公布。

第十一条 学生个人志愿。学生根据自身兴趣爱好与职业规划,结合自己的学业情况,在大类招生的所属本科专业中,填写分流志愿。处于休学状态的学生不参加当年专业分流。

第十二条 专业分流办法。专业分流办法由所在学院自主制定、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并报学校领导小组审核备案。在专业分流办法中,学生的学习成绩应是主要的分流依据。

第五章 分流程序

第十三条 公开专业分流办法。新生入学前,各学院应在校园网的本院网页上公开发布当年本院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办法。

第十四条 面向新生进行宣讲。各学院须新生入学教育时,面向大类招生新生宣讲专业分流办法,引导其了解各专业情况,做好学业规划,明确努力方向。

第十五条 调查学生分流意向。在确定专业分流计划前,各学院须通过书面调查问卷等形式,了解大类招生学生的专业选择意向。

第十六条 确定专业分流计划。各学院大类招生分流工作小组应综合考核社会对人才的需求情况、办学条件、学生分流意向调查结果等确定专业分流计划(即每个专业的班级数、人数)以及专业分流工作方案(包括分流工作的组织领导、时间安排、程序等),经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审核同意、学校领导小组备案后,在校园网的本院网页公布。

第十七条 指导学生选择专业。各学院召开全体大类招生学生大会或班会,宣讲专业分流办法、专业分流工作方案,公布专业分流计划,指导学生选择专业,填写大类招生专业分流申请表(申请表、学生最多可填写志愿数由学院确定)。

第十八条 初步确定专业分流名单。各学院应严格按照本院专业分流办法、专业分流计划、学生专业志愿进行分流。因专业分流计划的名额限制,未能满足所填报志愿的学生,调剂至本专业大类中尚有空额的专业。

第十九条 网上公示分流名单。各学院在校园网上的本院网页将初步确定的专业分流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内容包括学生姓名、学号、分流专业名称、分流排名等。公示期间,各学院须安排专人负责做好学生的申诉、信访、接待工作,并在公示期结束后及时处理所受理的异议。

第二十条 上报专业分流名单。在专业分流结果无异议、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审核后,学院应及时向学生公布专业分流结果,并将专业分流名单(须经学院院长、党总支书记审核签字、加盖学院公章)、本年度专业分流工作总结一并报教务处。

第二十一条 发文公布专业分流结果并完成学籍异动。学校以正式文件形式统一发布各相关学院的专业分流学生名单,教务处负责据此办理学生学籍异动手续。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须向学生介绍分流后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指导学生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按时做好下一学期的选课。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2019425日校长办公会审核通过,自2019级学生起开始施行。原《重庆理工大学大类招生专业分流管理办法》(重理工发[2018]12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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