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理工大学开展第二学士学位教育实施办法(暂行)
(重理工发【2020】5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普通高校继续开展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的通知》(教高厅函〔2020〕9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学士学位教育作为大学本科后教育,是培养复合型人才的重要渠道,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学校人才培养结构。
第二章 专业设置
第三条 各学院应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根据社会用人需求、学生个人发展需求和实际办学条件,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提出增设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申请,经学校同意、重庆市教委审核后,报教育部备案。备案工作与每年新增本科专业设置工作同时进行。未经教育部备案不得招生。
第四条 举办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的学院应根据专业特点和要求,比照该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制定包含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原则上不安排专业实习)在内的相应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经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审议、学校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三章 招生管理
第五条 第二学士学位专业招生由招生就业处牵头负责、举办学院和教务处配合。招生就业处负责上报学校招生计划、发布招生简章并进行招生宣传、录取等相关工作;学院负责制定本院招生考试方案、本院招生宣传、受理报名及资格审查、具体组织本院的招生考试、拟录取等工作;教务处负责组织制定分专业招生计划,统筹协调招生考试时间、负责全校招生考试组织。
第六条 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计划作为增量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总规模内单列下达。学校严格执行经教育部核定的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计划,不得不经批准擅自招生和授予学历学位。
第七条 第二学士学位主要招收当年普通高校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以及近三年普通高校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目前未就业的往届生。其他人员原则上不得报考。具体招生范围由举办第二学士学位学院提出、经学校审核后确定。
第八条 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考试办法由举办学院根据专业人才培养要求和学校实际研究制定、学校审核同意后报重庆市教委备案。
第九条 学生可报考与原本科专业分属不同学科门类的第二学士学位专业;或与原本科专业属于同一学科门类、但不属于同一本科专业类的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具体专业所属的学科门类、本科专业类见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
第十条 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公布的招生计划内择优录取。
第四章 学籍管理
第十一条 第二学士学位学制为两年,学习形式为全日制,纳入高校学籍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持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和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在报到期内当向所在学院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14天。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办理注册手续,确认学籍。每学年第一学期缴纳当年学费后方可注册。未经注册的学生,不得参加学校一切教学活动。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连续14天及以上者,由各学院报学校,按退学处理。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四条 学生应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按时上课,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及相关教学环节,并参加考核。成绩合格者,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成绩不合格的,可在相同课程开设学期再次修读,不安排补考。
第十五条 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达不到毕业要求的,不再延长学习时间,亦不实行留级制度。
第十六条 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学校给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确认,不适宜继续在校学习的。
(三)未经批准连续14天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四)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五)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办理退学手续。
第十七条 对退学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一年及以上的发给肄业证书;在校学习不足一年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五章 毕业与结业
第十八条 学生在两年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教务处按规定及时完成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的学历电子注册。毕业证书按现行毕业证书管理办法颁发,其上注明第二学士学位的专业名称、学习时间等内容。
第十九条 学生在两年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六章 学位授予
第二十条 我校第二学士学位按照工学、管理学、理学、经济学、文学、艺术学、法学等相应学科门类授予。
第二十一条 取得毕业资格的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学生,同时达到下述要求,可授予第二学士学位: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二)较好地掌握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在两年内完成第二学士学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个环节,修满规定的学分,各门课程最终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2.0。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考试(考查)中有作弊行为,或有毕业设计(论文)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不能授予第二学士学位。
第二十三条 第二学士学位申请及审定程序如下: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经初审后提出拟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报教务处。教务处复审后,将复审结果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和第二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在校内公开,并报省级学位办备查。
第二十四条 第二学士学位证书按现行学位证书管理办法颁发。其上须明确标识“第二学士学位”字样。教务处按规定及时完成第二学士学位电子注册。
第二十五条 未获得第二学士学位的学生,若有异议,可在毕业后10日内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复议申请,经教务处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生,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位证书;已发的学位证书,依法予以撤销。对以舞弊、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第二学士学位的学生,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其学位。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确认为错授第二学士学位的学生,学校撤销其原授予的第二学士学位。
第二十七条 被撤销的第二学士学位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重庆市教委宣布无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学生第二学士学位专业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学生可向学校申请开具毕业证明、学位证明,其与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九条 第二学士学位生在学生资助、收费等方面参照相应专业本科生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或重庆市如有新规定,则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