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理工大学本科教学改革实验班管理办法
(重理工发〔2022〕9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因材施教、分类培养的教育理念,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进一步规范本科教学改革实验班(以下简称“教改班”)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改班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定期评估、动态调整机制。
第二章 设置管理
第三条 学校成立本科教学改革实验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校领导小组”),负责教改班工作的宏观指导与管理。组长由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小组成员包括教务处、招生就业处、学生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财务处主要负责人。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学院申请设置教改班,需向教务处提交教改班设置论证报告(包括设置理由、人才培养目标、教学改革方案、实施与保障条件、选拔学生人数等)、拟设教改班人才培养方案、拟设教改班学生选拔办法(包括报名条件、选拔方式、录取办法等)、收费依据及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等。
第五条 学院须在每年上半年向教务处提出教改班设置申请,经教务处组织论证、学校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并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方可设置。学院应按照学校审核通过后的教改班学生选拔办法、教改班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实施。
第六条 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负责对教改班人才培养质量进行定期评估。
第七条 每个教改班录取人数须达到20人及以上,方可开班。
第八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教改班,应停止举办:
(一)连续两年选拔录取学生达不到开班条件(20人)的;
(二)经学校评估人才培养质量差、未达到教改班人才培养目标的;
(三)教改班所依托的合作培养单位提出终止合作的;
(四)教改班所依托的专业接受校内外评估不合格或停止招生或撤销的;
(五)学校认为应停止举办教改班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学生选拔
第九条 全校全日制本科新生可根据本人兴趣、特长及家庭经济状况申请参加教改班选拔。
第十条 申请加入教改班的全日制本科新生,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教改班专业,具有成为该领域高素质人才的强烈志向。
(二)学习态度端正,学习能力较强。
(三)严于自律,勤奋上进,身心健康。
(四)符合教改班设置学院招生简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选拔程序及要求:
(一)学生自愿申请。本科新生在深入了解教改班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招生简章后,填写《重庆理工大学本科教学改革实验班学生报名表》后交教改班设置学院。每名学生只能填报一个学院内的教改班志愿,跨学院多填、多报无效。
(二)学院资格审查。教改班设置学院根据教改班招生简章,对报名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并在学院网站将资格审查结果公示3个工作日。学院资格审查及公示须在每年新生正式到校报到日之前的7个工作日前完成,并将公示情况及结果报告、网上公示截图交教务处备案。资格审查通过的学生,方可参加选拔考试。
(三)选拔考试。一般在本科新生报到期间举行教改班选拔考试。选拔方式由教改班设置学院自主确定。如采用笔试、面试相结合的方式,则笔试成绩权重不应低于70%;面试小组考官人数不得少于3人。笔试、面试成绩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学生应按时参加选拔考试,未按时参加考试视为放弃考试资格。
教务处负责统筹协调教改班设置学院选拔考试时间、地点,协助试卷印刷。学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安排人员进行考试巡视。
(四)择优预录。教改班设置学院按照教改班学生选拔办法,在选拔考试成绩合格的考生中按照选拔考试成绩从高到低进行预录。若录取线末位有多位考生同分,则相同分数的学生均予以预录。学院应及时将预录结果报告报教务处。
(五)学校复核。教务处负责对各相关学院预录结果进行复核,经学校领导小组同意后予以公示。
(六)网上公示。教务处将所有参加教改班选拔考试的学生名单及预录情况在校园网首页、教务处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日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学生自愿放弃,应向教改班设置学院递交书面申请,经院长同意后交教务处备案;后面学生则按选拔考试成绩从高到底依次递补。
(七)正式录取。经公示无异议的学生,由教务处发文公布,并统一办理学籍异动手续。
第十二条 对于预录学生人数未达到招生计划的教改班,不得组织第二次选拔考试。
第十三条 对录取过程中出现的争议事项,由学校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一般采用表决方式进行,三分之二及以上应到人员同意为通过。
第十四条 学生报考的教改班,如果预录人数达不到开班条件,则报名学生一律仍然在原高考录取的专业学习。
第四章 学生管理
第十五条 教改班设置学院在完成学生选拔录取后,应及时通知学生到所录取的教改班就读,并做好学生的住宿安排、学业指导、专业教育等工作。
第十六条 录取为教改班的学生,其专业转为教改班相应专业,其学籍管理按学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学生进入教改班学习之后,原则上不得退出。但若学习确有困难或家庭出现重大变故,不适宜继续在教改班学习的,可申请退回原专业。教改班学生转专业按照学校本科生转专业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章 教学要求
第十八条 举办教改班的学院应当严格施行经学校审定的教学改革方案、人才培养方案。
第十九条 举办教改班的学院,在教改班教学中,应积极进行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的改革,加强对学生的指导,加强学风建设,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十条 教改班学生的学历、学位按照学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收费标准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教改班学生收费标准必须取得重庆市教委批准、重庆市物价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教改班学生收取费用按学校规定要求使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教改班设置学院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院教改班管理实施细则,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理工大学本科教学改革实验班管理办法》(重理工发〔2020〕45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