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务管理

联系我们

综合管理科:62563293

实践与创新科:62563287

考试管理科:62563285

教学建设科/课程中心:62563286

教学运行科:62563291,62563281,62563299

e-mail:jwc@vip.cqut.edu.cn

首页 >> 教务管理 >> 专业辅修 >> 正文

《重庆理工大学辅修专业管理办法(试行)》(重理工发〔2020〕47号)

  • 时间:2020-06-16
  • 作者:
  • 点击:
  • 来源:


重庆理工大学辅修专业管理办法(试行)

(重理工发〔20204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复合型人才培养,规范辅修专业管理,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学位〔201920号)、《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修专业制度是指学有余力的全日制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按照一定的培养方案修读其它本科专业(要求与主修专业归属不同的专业类)。

第二章 辅修专业设置

第三条 原则上已有本科毕业生且教学资源充足的专业,均可申请开设辅修专业。

第四条 申请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应根据专业特点和要求,比照该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制定包含全部专业核心课和必要的专业基础课、主要实践环节在内的相应辅修专业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经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审议、学校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五条 申请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应于每年5月将设置辅修专业申请报告、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格式见附件1)报教务处。

第六条 经教务处初审、学校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审核同意设置的辅修专业,列入学校辅修专业目录,并面向全校公布。

未列入学校辅修专业目录的专业,不得招收辅修专业学生。

第三章  教学要求

第七条 辅修专业实行学分制管理。辅修专业课程由该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的部分学科教育课程和专业基础课程、全部专业核心课程、主要实践环节(其中包括毕业设计(论文))组成。

学生主修专业教学计划与辅修专业教学计划中的必修课程内容相同或相近时,学生应选修辅修专业院系规定的其他替代课程取得相应学分,重复修读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课程成绩无效。

第八条 辅修专业的教学计划与该专业的教学计划同步进行。辅修专业课程与该专业主修课程同质要求、同质管理。

第九条 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根据教学资源情况确定课程的容纳人数、根据实际报名的人数确定教学形式(单独编班或随班听课)。实际报名不足20人的课程,原则上不单独编班,辅修专业学生应随该专业跟班上课;报名人数较多的课程,一般安排在周末和晚上单独开班。

第四章 学生遴选

第十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可报名修读辅修专业:

(一)在校一年级本科生。

(二)学有余力,已修满主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第一学年要求的所有理论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必修课程正考全部及格且平均学分绩点≥2.5

(三)所报名修读的辅修专业与本人主修的专业不属于同一个专业类。专业类的划分以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一条 辅修专业开设学院在每年春季学期期末放假前一周,受理学生报名申请。

第十二条 学生遴选程序:

(一)学生申请。符合报名条件的学生将《重庆理工大学本科生辅修专业报名表》(见附件2)交辅修专业开设学院,并按辅修专业开设学院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每位学生只能申请修读一个辅修专业。

(二)学院遴选。辅修专业开设学院在秋季学期开学之前,对报名学生进行遴选。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考核。

(三)网上公示。辅修专业开设学院在秋季学期开学后第1周,将拟录取的辅修专业学生名单在本学院网站上公示3个工作日。

(四)名单公布。经公示无异议后,由辅修专业开设学院将同意录取的辅修专业学生名单(附公示情况及结果报告、公示截图)报教务处备案,由教务处发文公布。同时,辅修专业开设学院应以书面方式明确告知学生。

第十三条 辅修专业学生日常管理工作主要由开设专业的学院负责,建立学生的学籍档案,并就学生学习情况及时与学生所在学院沟通。

第五章  学习与成绩管理

第十四条 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应首先保证学好主修专业课程;并在完成主修专业学习的同时,完成辅修专业的学习任务。

第十五条 辅修专业学生应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在辅修专业开设学院的指导下选课,其他时间不予办理。对须单独开班的课程,学院应根据学生主修专业的课程时间,合理安排并确定其辅修课程上课时间,报教务处统一排课。

第十六条 辅修专业课程的退课办法与主修专业课程退课办法一致。

第十七条 学生辅修专业课程考核要求与该专业相同课程一致,并同步进行。学生选定辅修专业课程后,应按时上课,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及相关教学环节,并参加考核。成绩合格者,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八条 辅修专业课程不及格的,可在相同课程开设学期报名重新学习,不安排补考。

第十九条 学生辅修专业课程成绩与其本人的主修专业课程成绩一并记载在学生成绩单上。

第二十条 对以下情形,辅修专业开设学院应当终止学生的辅修专业学习,并报教务处备案,由教务处发文公布。

(一)辅修专业学生书面申请自愿放弃辅修专业学习的;

(二)辅修专业学生的辅修专业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4门(含实践环节)的;

(三)辅修专业开设学院认为有必要终止其辅修专业学习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主修专业学业结束,无论其毕业或结业离校,辅修专业的学习同时终止。

第六章 证书发放与注册

第二十二条 学生完成辅修专业的全部教学计划,且所有课程成绩合格,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对经本人申请、学校规定程序审核同意授予辅修学士学位的学生,其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辅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另见学校关于辅修学士学位授予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辅修学士学位证书的电子注册按照教育部和重庆市教委的要求进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辅修专业按实际选课学分收费,每学年结算一次。收费标准按照物价局批准的该专业普通全日制本科生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学校2020年招收的辅修专业学生开始执行。《重庆理工大学第二专业管理办法(试行)》(重理工[2010]275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的相关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或重庆市如有新规定,则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关闭